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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外国访客在联盟疆域居住时间达到规定长度后,可成为联盟世俗平民。联盟世俗平民离开联盟疆域一定时间之后失去联盟世俗平民的
份。
30.信仰安娜nV神的外国领主在获得长老院同意后,可经由本神谕第4、5条成为联盟领主。其
仆成为联盟世俗
仆。联盟疆域随之扩大。
26.信仰安娜nV神的世俗平民可在获得统治区域之后经由本神谕第4、5条成为领主。信仰nV神的世俗平民可由本神谕第15条之情形成为神职人员。
16.各级神职人员在划分的神圣区域内建造和维护各级神庙:主神庙,大神庙,小神庙,神坛。并负责经营
理神圣区域的资产以供神庙事务的
销。
22.本神谕保护世俗平民在各个领主的统治区域自由安全的迁徙。
祭司,祭司,神庙侍从侍卫、侍nV和宣教士。安娜nV神指定最
祭司和圣nV;最
祭司和圣nV任命
级祭司,并汇报给安娜nV神知晓;
级祭司任命祭司,并汇报给最
祭司和圣nV知晓。余类推。领主不得成为神职人员。
【其他】
25.领主可在统治区域转
卖
、背叛nV神信仰、外敌
侵等情况下变为世俗平民。
27.神职人员可经由解职、失去信仰等情形成为平民。但不可直接成为领主。领主在失去统治区域之前也不可成为神职人员。
【世俗居民】
【
份转换】
17.神职人员负责在所在的领主统治区域内
及周边维系和宣传安娜nV神的信仰,阻止任何其他宗教或信仰在统治区域内存在和传播。
23.本神谕保护世俗
仆的生命和人
不受不公正的侵害,包括不受其拥有者的不公正侵害。
18.神职人员可以利用神圣区域内的收
来雇佣世俗居民来帮助神职事务、甚至组建神庙雇佣军。
19.各级神庙不得g涉领主的世俗事务
理,也不得g涉长老院的外
和军事事务。但是涉及信仰和传教的军事行动不受长老院或领主g涉。
21.世俗平民的生命人
财产的安全受本神谕保护。本神谕也保护世俗平民在X和基本人权上得到公正对待。
24.本神谕不禁止世俗居民信仰其他的神,但不得在联盟国任何统治区域或神圣区域内保有或祭拜任何其他神的神像。
32.本神谕由安娜nV神或其指定的先知团负责解释。
31.联盟国都城为紫荆
城。主神庙设在安娜利亚城。
28.世俗平民可由卖
、犯罪等情形失去X和人
自由,成为
仆或罪犯。
仆可由赎
、罪犯可由刑满的情形成为平民。
20.世俗居民分为
有X的世俗平民和属于领主私产的世俗
仆。